业主室内保险柜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应否赔偿现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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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穆天子房产公司诉称,其与百花物管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委托百花物管公司管理穆天子山庄的别墅等物业,建筑面积约3万平米,别墅花园及公共绿化共9万余平米,物业费为每月12.7万元。管理的保安事项有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设专职保安人员 24 小时值班,做好小区内的治安巡逻、治安保卫、监控工作,保持山庄的正常秩序;物管公司不承担对业主的人身保险及财产保管的义务; 2004年10 月19 日晚,该公司位于穆天子山庄的财务室被盗,保险柜失踪,次日发现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保安人员随即撤离穆天子山庄。财务人员在首次询问笔录中述称约有30 万元现金存放于保险柜内。同年11 月25 日,公安机关接报在某山冈发现一保险柜。经现场勘查,该保险柜是穆天子山庄被盗保险柜,柜门被撬开,尚有一些单据、支票及现金 21464 元;另在保险柜的侧边塑料袋内有单据及现金 12875 元。单据显示穆天子公司收款金额及准备支付金额达 610956.50 元。公安机关讯问保安员证实个别保安员在执岗时有打瞌睡、不履行职责的现象。该盗窃案至今未破。穆天子公司依据保险柜中单据诉请百花物管公司赔偿损失 61万余元。

  分歧意见

  物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司法机关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百花物管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柜中单据所记载的数额赔偿穆天子公司的损失。主要理由是:1、百花物管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明确约定,小区内设专职保安人员进行治安巡逻和治安保卫等工作。如果当班保安认真行使安全保卫义务,对可疑迹象、偷窃行为进行盘查、制止,保险柜就不会轻而易举被抬出山庄运过高墙,当班保安难辞其咎。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笔录等证据证实,物管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在执岗时有打瞌睡、不履行职责的现象,还有偷盗行为。因此,百花物管公司存在严重的过错,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依法应承担合同责任。2、收款收据和现金是在保险柜被撬砸的现场捡回来的,穆天子公司没有作假的机会和可能, 其主张的损失数额610956.50 元,真实性可以确认。3、穆天子公司的损失与物管公司的违约行为有直接关系,百花物管公司应赔偿穆天子公司被盗财物损失的70%即 42万余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百花物管公司应当按照财务人员讯问笔录中陈述的数额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1、公安机关讯问笔录显示,事发当晚保安员存在疏忽管理或打瞌睡的现象,足以认定物管公司构成违约。违约行为与保险柜被盗存在直接关系,故物管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2、穆天子公司依据案发现场拾捡的单据主张损失61万余元,难以尽信。财务人员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保险柜内约有 30 万元现金,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本院确认财产损失为 30 万元。3、穆天子公司存放过多现金在保险柜内违反财经纪律,且未安装防盗设备,也存在过错。判令百花物管公司赔偿70%财产损失 21 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百花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1、白花物管公司并不构成违约。物业公司负担的是一般意义上的保安义务,而非具体的、特殊的保管义务,且《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百花物管公司不承担保管义务。本案并无破门而入情况,要求其承担严格责任、赔偿现金损失超出义务范围。即使保险柜内存放巨款属实,穆天子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属于重大过错。2、保险柜内单据发生在不同时间,多数发生在事发前几个月前,有的发生在事发前一年,公司财务有进有出,无法依据单据认定现金数额。公安机关所作的财务人员的笔录,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同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予采信。穆天子公司对损失数额负有举证责任,在缺乏直接证据证实保险柜内现金数额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后果。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不符合物管公司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论述如下: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确定百花公司对现金失窃的责任关键是要正确认识理解物管公司赔偿责任性质及其归责原则。关于物管公司未尽保安义务所负赔偿责任的性质,实务部门有三种观点。即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责任竞合说。违约责任说认为,物管公司安全防范义务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物业管理费对价的一部分,是合同义务。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应属于违约责任[1]。侵权责任说认为财产被盗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安全服务存在瑕疵有直接联系[2],或者说是盗窃人的故意行为与物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责任竞合说认为物业管理公司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业主的财产受到损害,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由业主选择。

  依据违约责任说,不需举证违约方过错,对业主有利。但由于盗窃案件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隐蔽性等特点,而保安服务只是一般预防措施,物业管理公司难以彻底防范,是物管公司无法承受之重。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损失为限,也不利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举证有利,绝大部分业主选择违约责任起诉。因此,责任竞合说也无法做到双方权益的平衡,不利于物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以及保障业主的长期利益。笔者认为,从服务内容上,保安服务是一种有限的安全防范服务。主要包括,值班保安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量、对已经发现的不安全情况的遏止作用、接到报警信号的及时处理措施等。从服务性质上,保安服务是公共服务,不是保镖式服务,每平米1元的管理费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完全确保管理区域内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无过错则不负责任。因此,从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侵权责任说较为合理。

  依据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物业管理赔偿责任构成应包括以下四个要件。第一,物管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保安义务,保安服务有瑕疵。司法实践中,主要审查物管公司是否有符合标准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施设备;是否有完备、合理的保安规章制度;保安人员是否切实利用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切实遵守了保安规章制度。另外,保安服务是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不能以被盗事件发生的结果推定未履行保安义务。第二,确有证据证明有损害结果发生。由于大量盗窃案件无法侦破,为防止道德风险,应由业主举证损失,特别是对现金、金银首饰、古字画等贵重物品,应从严掌握。建议参考德国民法典702条、703条的类似规定,在赔偿限额、业主主张权利时间上予以限制[3]。第三,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即损害事实必须与瑕疵服务行为有直接关系。第四,物管公司存在过错。一般来讲,被盗事件造成较大损失的,业主自身都存在过错。如果认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一般确定在30%左右比较合适[5]。

  依据前述四要件分析本案,穆天子公司缺乏直接证明证据损害结果,损害结果要件明显不充分。从因果关系要件、过错比较要件分析,也难以认定物管公司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一、二审判决因错误按照违约责任进行处理,将关注点集中在百花物管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上。未能对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进行充分考量,对于物管公司过分苛求。再审判决综合考虑了保安义务的有限性、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道德风险防范以及法院判决的示范效应等诸多因素,法院再审判决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即第三种意见,依法驳回穆天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司法机关更好地处理物管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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