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交友骗钱如何定性

作者:钱春艳  新闻来源:

  一、基本案情 

  20083月史某与艾某通过QQ聊天认识。聊天过程中史某以自己是部队转业在当地土地部门上班的虚假信息,骗取艾某的信任,使艾某对其产生好感。20081111,艾某与史某见面,二人发生性关系,20081112日起至20091118日止,史某以包皮手术失败无生育能力、绑架人质、转业费被叔叔管着工资没有发等各种理由,找艾某借钱,艾某以银行转账、给现金的形式给史某共38,金额105642,全部被史某消费掉。 

  二、分岐意见 

  对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史某与艾某通过QQ聊天认识后,第一次见面两人便发生性关系,史某利用艾某想维持不正当感情需要,以各种理由骗取艾某钱财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艾某的财产权,但该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更多地体现为败坏社会风气、违背伦理道德,属于嫖娼行为,而我国刑法未将嫖娼这类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史某以治安处罚为宜。 

  第二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史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艾某的行为,使艾某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自愿个人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根据《刑法》第266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诈骗罪的行为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诈骗行为→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本案中史某在与艾某交往过程中,因史某虚构绑架人质、包皮手术失败、没发工资没钱用等虚假信息,说明史某对艾某实施了欺骗行为,同时使艾某基于这些虚假信息产生了错误认识,艾某基于错误认识才38次给史某汇钱,使其财产遭受了损失。同时史某将105642元现金全部消费掉了,说明史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105642元属数额巨大,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因此史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本案的纠结点在于艾某是为了维持与史某的不正当关系才相信了史某虚构的一系列事实。笔者认为本案中史某与艾某起初通过QQ聊天认识,鉴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虽然在网络聊天初期有编造、隐瞒身份的情节,但艾某是在与史某第一次见面后就发生了性关系,史某正是利用艾某急于获取不正当感情需要而投其所好得逞的。这样的情形下,艾某有目的的轻信史某并不能否认其与艾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综上所述,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作者单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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