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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廉洁从检“十条纪律”
时间:2012-07-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不准泄露案情或者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二)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三)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接受他们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和通信工具。

  (五)不准参加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六)不准接受下级检察院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七)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身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八)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九)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十)不准擅自设立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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