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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
时间:2012-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

  1.刑事案件侦查权。(1)《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公诉权。决定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权统称为“公诉权”。我国法律规定,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4.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1)特种案件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检察权。(2)司法解释权。(3)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权。(4)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权。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提出法律议案、审查引渡请求、办理司法协助事务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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