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作者: 新闻来源: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五)身体健康。
二、不得担任 人民监督员的情况: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 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
(一)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四)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五)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情况:
(一)因职务调整,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
(二)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作出选任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布。
下一篇文章:检察机关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