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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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五)身体健康。

  二、不得担任 人民监督员的情况: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 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

  (一)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四)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五)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情况:

  (一)因职务调整,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

  (二)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作出选任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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