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时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
(二)每年至少一次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情况;
(三)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等活动;
(四)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场所;
(五)帮助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知识;
(六)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