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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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制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该制度经报党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部署在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0个省(区、市)检察机关试点,后又报经批准,于2004年8月扩大试点范围,到2007年底试点院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

  一、监督主体。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主体,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并经考察后确认的人民监督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1962名,其中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工人、农民、少数民族和妇女均占一定比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

  二、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主要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拟撤销案件的;(三)拟不起诉的。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还监督“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监督程序。规定采用排序或抽签方式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个案监督,并推举一人主持监督。主要程序为:1.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和出示主要证据,并说明相关法律适用情况;2.人民监督员向案件承办人提问,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和本案律师的意见;3.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四、监督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检察机关不得扩大或缩小监督范围;不得诱导、控制、规避监督;不得干扰监督、泄露评议和表决情况。对打击报复或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直接促进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赞同,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好评。中共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等多个重要文件中,明确要求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2005年至2007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共有全国人大代表500余人次提出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议案和建议,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国家法律规范。2008年2月《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指出:“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平稳推进,重点对不服逮捕、拟撤销、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取得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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