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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化建设应克服“三化”倾向
时间:2019-03-05  作者:陈长均  新闻来源: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检察文化建设应克服“三化”倾向

   

  检察文化是检察事业实现深层次发展的重要基础。肩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者、推动者责任的检察机关,一直非常重视检察文化建设。当前,检察文化建设在部分检察机关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倾向,偏离了检察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应予克服。

  避免检察文化建设边缘化

  有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认为,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可有可无的“虚”工作,没有多少实质性意义,只不过是摆花架子、搞形象工程。这种思想倾向没有意识到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殊不知,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没有根基的民族,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也是没有根基的事业。检察文化的培育建设,不仅能够促进检察官角色扮演得更加成功,也会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检察事业发展和进步。

  检察文化是在检察工作中创造和发展的,离开了检察工作,检察文化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作为检察工作的核心,检察业务为检察文化提供实践源泉,只有与检察业务紧密结合,检察文化建设才能避免边缘化,检察文化才能汲取营养,不断发展壮大。反过来说,检察文化又为检察业务提供精神动力,对检察业务具有促进作用。加强检察文化阵地建设,开展丰富多彩、活泼多样的检察文化活动,构建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帮助人的检察人文环境,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文化氛围,有利于检察人员舒缓压力、身心健康,进而能够促进检察人员全面发展、依法公正廉洁履职。

  作为社会医生,检察官并非单纯的技术人员,其道德追求应优于技术追求,其崇尚正义的文化价值取向比法律技术取向更重要,对检察事业的长远影响也更大。“以正为本,以廉为先”应是检察官的精神价值取向,而检察文化建设正是提升检察人员精神追求的有效途径之一。

  避免检察文化建设娱乐化

  提起检察文化,不少基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认为,这无非是举办一些娱乐活动,把检察文化与唱歌、打球等文体活动联系起来,认为文体活动就是检察文化的全部。这种片面理解削减了检察文化的价值,淡化了检察文化的导向功能。

  其实,检察文化建设的形式不仅仅是开展积极向上的娱乐性文体活动,而应是多元的,其中最主要的应该是如何提高队伍素质、提升队伍精神气和人文情怀。只有组织创作较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广大检察人员喜闻乐见的优秀检察文化产品,开展丰富多彩的检察文化活动,才能体现检察文化建设的真谛。

  倡导阅读习惯、营造读书氛围,以增强检察机关文化底蕴、提升检察机关软实力,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否则,检察文化将失去基础意义的部分,至少可以说检察文化是不完整的。一个毫无书卷气的检察官,不可能是知识非常广博的检察官;一个毫无书香气的检察院,不可能是文化真正繁荣的检察院。只有通过阅读带动检察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才可能有检察文化建设满仓的收获和检察工作功不唐捐的结果。

  检察文化建设应当突出公平正义的价值引领和法律监督特质。华而不实的“检察文化活动”,塑造不出“铁骨铮铮不畏权贵、诚心拳拳善待贱民”的品格;纯粹娱乐化的“检察文化建设”,追求不到具有永恒意义的信仰、勇气、爱心、公正、宽容和诚信等价值;浅薄、乏味的重复性娱乐活动不但发挥不了陶冶情操、提升素养的作用,可能还会引起诸多检察人员的反感,更是与增强检察机关文化底蕴、提升检察机关软实力的目标背道而驰。

  避免检察文化建设教条化

  有些检察机关存在盲目模仿其他文化的现象,检察文化特色不明显;也有一些检察机关过于强调检察文化建设的特殊性和本土化,不注重学习其他行业文化建设的有效方式方法,不善于借鉴域内外好的做法和经验。有些检察机关为了加强思想建设,在检察文化建设中,不是因地制宜地组织检察人员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活动,而是反复搞一些内容空洞,形式呆板的说教活动。这种教条式的思维倾向和行为倾向,不但不能丰富检察人员的精神世界,而且与加强思想建设的目标南辕北辙。

  虽然检察文化建设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行业文化和域外法治文化建设的特点,但有许多理念性和方法论的东西是相通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当以开放的心态学习借鉴其他行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采取拿来主义,为我们的检察文化建设服务,而不能实行“关门主义”,致使检察文化建设教条化。当然,鲜明个性是检察文化的生命力和魅力所在,检察文化建设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前提必须是要立足于本地实际。

  另外,要大力繁荣检察文学、艺术、影视等文学艺术品种,充分发挥语言艺术、表演艺术、视听艺术、综合艺术在检察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当下,尤其要在借助现代传媒方面下功夫,创造检察文化创作和传播的新途径。在这个“人人都是麦克风、个个都是发布者”的时代,新媒体能够拓展检察文化的传播空间和传播渠道,加大检察文化的传播速度、传播活力和影响力,从而为检察文化的创作和传播注入新的生命力。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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