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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理念机制强化存疑案件跟踪监督
时间:2019-03-05  作者:陈长均  新闻来源: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更新理念机制强化存疑案件跟踪监督

 

 

  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因一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对其作出存疑不批捕、存疑不起诉处理决定,此类存疑不捕、存疑不诉案件统称为存疑案件。长期以来,侦查机关对存疑案件存在补充侦查不力、补充侦查后重新报捕率低、重新提请起诉率低等问题。为进一步保障人权和落实司法责任制,检察机关应构建常态化的跟踪监督机制,加大对存疑案件的监督力度。

  强化存疑案件跟踪监督是检察机关谋发展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谋发展,就要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而对存疑案件的跟踪监督是属于刑事诉讼监督的一部分,而且是刑事诉讼监督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部分。当前,存疑案件中暴露出的诸如补充侦查不到位等问题,说明检察机关对存疑案件的监督是刑事诉讼监督短板,如果不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对存疑案件的监督,势必会影响法律监督的深入开展。只有补齐对存疑案件跟踪监督这块刑事诉讼监督短板,检察机关谋发展才能全面、顺利进行。

  强化存疑案件跟踪监督是检察机关重自强的需要。重自强,不仅需要加大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检察人员业务素能,更需要通过检察实践破解工作难点,提高办案人员素能。存疑案件跟踪监督,既是目前刑事诉讼监督的短板,也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难点,检察人员要力求在强化对存疑案件跟踪监督、破解监督难点过程中,能够进一步提升监督智慧、担当意识和法律素养,从而达到重自强的目的。

  为强化对存疑案件跟踪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存疑案件是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短板,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捕、存疑不诉决定后,承办人对此类案件没有紧抓不放,缺乏跟踪监督的精力和决心。检察机关对存疑案件监督阙如,会严重影响检察监督社会公信力。要强化对存疑案件的监督,首先要转变监督理念,注重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达到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升侦查机关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其次,建立硬性约束制度。对于存疑案件,由于缺乏对侦查机关的硬性约束规定,检察机关即使知晓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存在不到位的方面,除了沟通协调、提出检察建议外,很多时候也往往是无能为力。为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长效跟踪监督机制。侦查机关对存疑不捕、存疑不诉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机关报备。同时,应建立对侦查机关的处罚约束机制,规定侦查机关对存疑案件不予侦查行为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后,构建动态跟踪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工作机制的推行,有利于加强捕诉衔接,为构建存疑案件动态跟踪监督机制提供了良好契机和有利条件。捕诉一体工作机制下,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办理,在办理存疑不捕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时,办案检察官会关注自己在审查批捕时提出的侦查意见落实情况,避免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不到位。同时,应建立存疑案件个案跟踪监督制度,明确个案跟踪的内容及范围,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应实时跟进存疑案件进展,必要时介入引导侦查。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载《检察日报》2019年1月2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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