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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制新时代“枫桥经验”新载体
时间:2019-03-04  作者:陈兰、陆瑞芳  新闻来源: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制

  新时代“枫桥经验”新载体

  “枫桥经验”——一个50多年前创造的“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地方经验,被誉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至今历久弥新、充满活力。自201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成为新时代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指路明灯。

  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也是“枫桥经验”50多年来历久弥新的关键所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与群众关系最为密切的职能之一,特别是在反贪、渎检等职能从检察机关转隶至监察机关的背景下,对群众关心的民事行政纠纷进行法律监督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日益重要。新时代,检察机关要把握好“枫桥经验”的精髓,传承好“枫桥经验”,就需要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上下功夫,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方面作文章。建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是检察机关创新践行“枫桥经验”的新载体和重要着力点,科学、有效、易操作,继承和丰富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

  一、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基本内容

  (一)建立的目的和意义

  1.加强法制宣传,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当前,有不少群众对这一法律救济渠道还不够了解,致使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来源不足。建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宣传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有利于畅通、拓宽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线索来源,有利于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2.服务基层群众、正确维护自身权益。利用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点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落实便民惠民措施,使检察机关更加贴近民生、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理性表达诉求,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社会矛盾纠纷在基层及时得到化解。帮助困难弱势群体解决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诉难、执行难、申诉难等问题。

  3.整合各种力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各个单位和部门联系起来,有利于发挥各自职能,丰富了联络单位的工作内涵,增强了联络单位服务群众的能力,提高了联络单位服务群众的质量。

  (二)建立的方式

  检察机关选取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单位或个人,设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点或聘用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两种方式。

  1.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点

  选取直接面向群众、与诉讼当事人或特定弱势群体接触较多、有关案源集中、法律需求强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以配备专人进行联络点日常事务处理的的部门或单位,建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点,一方面可以拓宽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线索来源,另一方面可以方便该部门或单位履行其法定职责,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典型的有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妇联、残联、司法所等。

  2、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

  对不具备设立联络点条件,但又有直接面向群众、与诉讼当事人或特定弱势群体接触较多优势的个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聘请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向社会各界及案件当事人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范围和监督条件等,收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信息线索,以及基层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帮助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三)工作职责和方式

  1.联络单位或联络员

  宣传:向社会各界、群众和当事人宣传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监督案件的范围和条件,典型案例等内容。

  收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是当事人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不服,法院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存在违法行为的线索,以及虚假诉讼、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将重大、有影响的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服务:告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所需材料,并对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违法、执行程序违法等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引导当事人到检察机关依法维权,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检察机关

  邀请当事人走进来:对联络单位或联络员移送的案件线索快速审查,对属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的案件,及时协助当事人进行受理登记,并快速审查案件;对不属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但属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线索移送机制,让当事人少跑路,实现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诉求,耐心向群众解释,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导其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表达诉求,或将其反映的问题转相关部门处理,必要时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

  民行干警主动作为走出去:通过联络单位向社会发放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宣传资料,定期到联络单位进行走访,现场接待群众,对涉及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问题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通过组织培训、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对联络单位工作人员或联络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把民事行政监督服务送到一线。

  二、“枫桥经验”为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发展提供宝贵借鉴经验

  “枫桥经验”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对于检察机关做好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吸收借鉴“枫桥经验”精神实质,科学运用“枫桥经验”方式方法,有助于充分发挥联络机制积极作用,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传承人本理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枫桥经验”强调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要传承人本理念,听民声、访民意、排民忧、护民权,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主人、当亲人,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工作,切实提升检察公信力;把监督过程变成联系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努力把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立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复位,为人民护法、为人民担当。

  (二)寻求社会支持,搭建检民沟通平台

  “枫桥经验”的精髓是立足基层,就地化解矛盾。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将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触角深入到基层的各个领域,广泛搭建了检民沟通平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寻求联络单位支持,与联络单位之间协作配合,提升双方的联动配合能力,为解决群众问题提供新模式,新途径。

  (三)积极化解矛盾,千方百计解决问题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是“枫桥经验”最突出的特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职责,是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最后一条途径,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把与群众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民行检察监督案件的息诉工作摆在一个重要位置,做到就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不能任其自然发展,甚至发展成为涉检信访案件。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要充分运用这一便利条件,走到群众中去,和联络单位和当事人面对面释法说理,面对面听取群众利益诉求,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消除群众心中的疑虑和误解,使群众感觉到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提高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可度,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减少缠访,进京访事件的发生。对矛盾问题不推诿、不扯皮、不上交,千方百计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敏感问题,要提前预警、积极疏导、有效处置,坚决防止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使个体矛盾演变成群体矛盾,让小事情发展成大事件。

  三、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载体

  (一)创新理念,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创新“依靠群众新”模式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一直是检察机关的薄弱环节,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匮乏。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拓宽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线索来源,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妇联、残联、涉及民生的企业等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收集辖区群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信息资料,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正确引导不服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案件,认为法院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违法的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提供有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等。对联络单位提供的线索,快速审查、快速办理、迅速答复;对不予受理、不能支持的案件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单位成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线索来源之一,联络单位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如山西省晋中市检察院自2013年以来,分三批在全市建立了98个联络点,涵盖行政执法机关、涉及民生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高校、农村等各个领域,实现了民行检察联络点全覆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检察”模式的不断探索,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的手段、方式方法也紧跟时代发展脚步,做到既‘面对面’又‘键对键”,既有线下联络,也有线上交流。如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建立了“太原民事检察联络”微信群,与联络单位的联系更加紧密。

  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是检察机关转变理念,创新依靠群众的新模式。该机制极大的拓宽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来源,拓宽了监督的领域,将监督触角延伸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保障正确行使检察权,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检察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二)创新机制,整合各种资源力量,赋予“为了群众”新内涵

  检察机关不断发掘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的价值,超越“发现案件线索”这一单一的目的,加深与联络单位的联系,使联络机制来源于群众,又服务于群众。检察机关不是单一的向联络单位“索取”案件线索,而是借助联络单位最终服务于群众,使联络机制成为检察机关服务群众的平台。

  以检察机关与法院建立联络机制为例。联络机制进一步强化法检两院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的纽带桥梁作用,两院一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在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形成合力,另一方面通过法院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确保民事行政审判案件裁判的公正与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以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中心、妇联、残联等职能部门建立联络机制为例。一方面,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双方各自发挥工作职能。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又可以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丰富了双方的工作内涵,增强了双方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为特定群体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的能力。

  以检察机关与企业建立联络机制为例。营商环境是发展的生命线,是城市的软实力,是吸引企业集聚的平台。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就是提高综合竞争力。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织部分,法治的不公可能使企业丧失创新创业的信心和能力。与企业建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是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可以通过送法进企,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司法实务问题,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等问题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对穷尽司法途径的案件向企业进行释法说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创新模式,形成纠纷解决合力,践行“枫桥经验”新载体

  “枫桥经验”是一种基层综合治理方式,其目的是党政动手,依靠群众,实现纠纷的就地解决,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纠纷解决的主体有基层党委、政府、派出所、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以及村级组织等,检察机关并未直接介入。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不能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创新监督模式,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联络机制,纵向的将各个纠纷解决主体串连起来,形成纠纷解决的合力,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前一程序未能解决的问题,可以继续在后一程序进行解决,使纠纷解决横向成网、纵向成线,最终实现纠纷解决,矛盾化解。

  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协助农民工讨薪的支持起诉案件,在从法律援助中心获取案件线索以来,检察机关就致力于矛盾的解决。一是针对农民工经济困难、法律意识淡薄、收集证据能力不足的现状,与法律援助中心沟通由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参与整个案件的诉前和诉讼过程;二是与劳动监察大队协商进行诉前调解;三是与法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成立“联动调解室”,主动牵头联系,积极促成调解。最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经对当事人双方耐心的说法、讲情、讲理地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四是在对方当事人未按调解协议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未取得司法确认的情况下,再次与法律援助中心配合支持农民工起诉至法院;五是检、法、援再度联手配合,实现案件当庭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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