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努力被几年贪腐全毁了

作者:  新闻来源: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忏悔人:邓清 

  原任职务:江苏省海安县墩头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兼墩头镇集镇开发办公室主任 

  触犯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判决结果:2011年11月24,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犯罪事实:邓清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于20067月至20101月,先后11次非法收受这些单位或个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2.7万元;20069月,邓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擅自为某商住楼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定位放线,超出土地出让红线面积430平方米,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流失计人民币56.03万元。 

  新闻背景:这是2011724日,邓清在海安县纪委调查时所作的忏悔。 

  提拔无望,就想多捞钱 

  我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工作在农村。1982年至1984年,是我参加工作的起步阶段。当时,我在海安县一个乡镇农机站当会计。那时,我起早贪黑,既要忙单位的工作,又要忙家里的农活。一家人日子过得虽然清苦,但却很充实。 

  1990年是我人生的重大转折点。那一年,海安县招录国家工作人员,我幸运地考取了,被分配到一个乡担任党委秘书和统计助理。因为工作表现突出,我先后被提拔担任该乡党委纪检委员、宣传委员和组织委员。在这期间,我工作勤勤恳恳,不敢有丝毫懈怠。2006年,我重回墩头镇工作后,本着要为家乡多作贡献的精神,更是拼命工作。当年318日拿到调令后,尽管遇到的困难很多,但我仍然在4个月内就完成了全镇招商、规划、土地拍卖等工作。由于表现突出,我不仅深得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而且还受到了县政府的嘉奖。 

  然而,在成绩和进步面前,我不仅滋长了骄傲自满、胆大妄为的毛病,而且还把成绩和进步作为谋取私利的资本。我认为,我的年龄已经超过45岁了,提拔已经无望,不如趁现在在岗在职,多捞点钱。20067月至20101月,我先后11次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贿送的人民币合计32.7万元。其中最多的一次是20091月的一天,我在办公室里收受了一个开发商送的10万元。当时我并没有害怕,反倒认为这是顺理成章的事。因为是我帮这些老板发了大财,他们给我表示一点儿也是很正常的。贪欲的大门一旦打开,我就开始不择手段地去捞钱。而我20多年的努力工作也就被这几年的贪腐全毁了。 

  盲目攀比,钻进了钱眼 

  在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时,我深刻地认识到:我从一个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堕落成一个腐败分子,绝对不是偶然,而是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发生了质的变化。 

  主观上放松了学习,必然导致平时在学习过程中应付了事。我对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种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包括组织参观县廉政教育中心图片展览等,都认为是说说而已,走走形式。因而听不进去、看不进去,思想上触动不深。每年的510日,是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思廉日”,目的是让每个党员干部要算算政治账、经济账,不要掉入贪污、受贿的泥坑。可是我没有认认真真地参加过一次,更没有好好地算一算自己的政治账、经济账。现在我才认识到算政治账和经济账的重要性。 

  对我来说,政治上的损失不仅使自己丢了工作,还包括对家庭的影响。算一算经济账,同样是不合算的。我收受了30多万元贿赂,但如果我不犯罪,今后还有的工资收入,岂止是30万元。我如今才真正认识到,廉政教育、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人的思想一旦发生了变化,就难保清正廉洁。这几年,因为工作几乎天天都是跟老板打交道,日子长了,攀比思想也就露了头。我总想,无论从哪一方面比,我都不比他们差,可是我的收入就是不如他们多,生活不如他们过得潇洒,心里就非常不平衡。在与他们的接触中,这些老板都是谈赚钱和享乐之事,这对我影响很大,渐渐地我也学起了老板们的生活方式,来人接待要用高档酒、吃高档菜,个人追求住好房。为了贪图享受,我开始不择手段地捞钱。但结果是,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一个人一旦钻进了钱眼里,钱就会抓住你的手,牵着你的鼻子走。 

  母老妻病,如今后悔迟虽然世上没有后悔药,但我希望能把我的问题、我的教训作为“一味药”,让其他的党员干部引以为戒。我更体会到,一个党员干部,一定要珍惜党和人民对自己的教育与培养,珍惜个人来之不易的成长进步,珍惜人身自由和家庭幸福,做人做事一定要守住廉政底线和法律底线。有了错误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向组织说清楚,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与此同时,我恳请组织给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我的父亲死得早,母亲和我相依为命。如今,我的母亲已经79岁,我是她的唯一依靠。她知道我的事情后,身心遭受重大打击,我真担心她会被我气死;我的妻子中度肝硬化,脾肿大,血小板很低,将要住院动手术。每每念及家中的这一切,我好后悔啊!“一失足成千古恨”这句话,对于我来说,真是再恰当也不过了。(徐德高) 

  628一审宣判,主犯肖烨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许社卿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严鹏被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另3名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分别被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肖烨、许社卿、严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另3名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未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肖烨当庭认罪。但其认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表示愿意继续退出赃款,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许社卿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严鹏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是否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裁决;并请求法院考虑其所起的作用,对其减轻处罚。检方表示,如果上诉人肖烨在二审中退还赃款,建议二审法院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酌情量刑。检方表示,如果上诉人肖烨在二审中退还赃款,建议二审法院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酌情量刑。(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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