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说理与检察监督——陈长均

作者:  新闻来源: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当前,在裁判文书上网的压力下,我国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有了一定进步,但不得不承认,裁判说理不清、不透、不深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在有些判决书中很难读到真正的裁判理由。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形象,削弱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而且给审判检察监督造成一定障碍。

  毋庸置疑,任何公权力都必须要接受监督和制约,审判权当然也不例外。由于裁判理由是裁判文书的核心,裁判文书的公开,特别是裁判理由的公开,是审判权接受外部监督、制约的重要途径之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法院审判予以监督是其重要的法定职责,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是审判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如若在裁判文书中,裁判结果形成过程阙如或几乎找不到真正的裁判理由,检察机关及广大社会公众无法判断裁判理由是否正确、妥当,也就无从进行到位的审判监督,裁判文书是否能够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可能更是令人存疑。

  在法院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说理简单粗糙的情况下,很多时候,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特别是民事裁判,即使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也不能针对某个非常具体的问题提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只能较为笼统地指出“裁判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云云。换言之,裁判文书说理性会直接影响抗诉书或再审检察建议书的说理性。虽然说理性较强的裁判文书,不一定会有说理性较强的抗诉书或再审检察建议书相伴相随,但是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强、粗糙,则很可能会导致相应的抗诉书或再审检察建议书说理不具体,从而不利于检察监督的强化和裁判质量的提高。

  针对刑事案件的控辩理由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各种诉求,如果裁判不是简单地采纳或驳回,而是进行较为具体精当地阐述,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时,可以针对裁判中具体的理由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这不但有利于改善裁判文书的质量,提升法官的裁判水准,而且有利于具体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同时,检察官在推敲法院裁判理由时,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更深的法学理论,以及更加仔细、更加深入、更加慎重的监督心态和监督理念。久而久之,在监督与被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办案人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法学研究能力都会逐步增强。否则,检察官发现不了裁判理由存在的具体问题,审判检察监督不仅起不到提高裁判说理水平的催化作用,甚至会与强化法律监督的旨趣背道而驰。

  季卫东教授在《法治秩序的建构》一书中指出:“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理由是绝对不可想象的。”虽然裁判文书是展现法官思维水平和法律素养的重要载体,是衡量法官职业化审判的重要标尺,但在当前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背景下,许多法官存在抵触心理,怕说理越精细,越容易言多必失,让公众抓住辫子,因此裁判文书体现不出个案特点和法官对该案案情所涉法律问题的独特理解。在当下裁判说理普遍不够精湛的情况下,法院可确立裁判理由高于实质判断的原则:把裁判理由在形式上的有无作为衡量裁判是否合格的硬性指标,其次再考虑裁判理由撰写的质量问题。

  德国学者普珀在《法学思维小学堂》一书中写道:“正义不仅只是(常被提及的)最终结果的正确性,而且还包括了要‘基于正确的理由’得出该结果。”裁判文书之所以要说理,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一起案件都传播公正和法治的理念。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越强,其公正性就越强,从而越能张扬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由于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应当允许并鼓励法官、检察官撰写展示个性和人文情怀的法律文书。

为提升裁判文书说理精细化水平,使裁判说理达到“短而精”或“长而实”的效果,法官不妨在裁判说理中大力吸收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成果作为论证的依据,入情入理,深入浅出,让精辟的说理寓于清楚明白的事实中。为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检察官不妨在抗诉书或再审检察建议书中合理借鉴法学研究成果作为监督理由,使抗诉书或再审检察建议书言之有理、论之有据,真正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之目的。

来源:法制日报2015-5-27

下一篇文章:参加中国体彩网唯一官网干警素能提升研修班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