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司法理念与办案技能提升”高级检察官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
2014年6月4日至6月11日,我有幸在浙江绍兴这个美丽的城市参加了“司法理念与办案技能提升”高级检察官培训班的培训,与来自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检二分院等兄弟单位的同仁一起学习、共同探讨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些前沿性问题,感觉收获很大。
市院现在给与了我们更多的培训机会,而现在的培训也不同于以往的培训,培训的形式更加开放多元,培训的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广泛,也体现了市院领导对于干警素质和人才培养的更加现代化的理念。以这次培训为例,既有宏观方面的涉及法治政府建设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制订问题,与检察机关发展密切相关的检察权的设置、检察改革与检察制度发展、中国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实践面向等课程,又有与检察业务密切相关的刑事诉讼法贯彻情况以及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的应对等。作为一个副检察长来说,只有对检察权有一个宏观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把握工作的正确方向和指导性原则;只有对与检察业务密切相关的前沿性问题有很好的掌握和研究才能更好地指导分管的工作。这次的培训,在这两方面都颇有收获。
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前一轮的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牵头进行了一些与各自相关的改革以及共同性、具有关联性的一些改革,或者是一种机制性改革,而目前的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体制方面的改革,涉及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对于司法机关的发展,更重要地是对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对于我们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影响,而这也是老百姓所期盼的,更是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肩上沉甸甸的责任。检察权的配置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检察权作为一种以程序性监督为内容的法律权力,其内在结构的完整性是检察权存在并发挥法律监督效能的基础。没有检察权的科学配置,就没有检察权的有效运行,也就没有权责明确、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检察权的科学配置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检察体制改革中发挥着承上启下、融贯体制与行为的功用。应当说,检察权配置的科学、合理与否,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检察体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进而,科学的检察权配置关系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司法制度的真正建立。检察权的配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权也越来越体现其社会公益性方面的作用。检察权以制衡、制约的角色出现,其权力的行使直接表现为代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尤其是对危害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的行为的干预。在美国,环境保护法、防止空气污染条例、防止水流污染条例、控制噪音等法律文件均授权检察官提起相应诉讼,或支持诉讼。大陆法系各国更是如此,如法国诉讼理论认为,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凡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到公民重大利益的民事活动、行政行为,检察官都要介入,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需要国家提供特别保护的公民利益。而近年来,随着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检察权这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可以说,检察权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态势,从诉讼领域拓宽到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在这过程中,检察权如何更好地发展并发挥作用以及检察权如何配置,这些都是我们面对新情况需要研究的问题。这是宏观方面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而在较为微观的层面,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们积极适应,不断积累和完善实践经验,很好地保证了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这次的课程中,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的问题和应对,详细讲解了逮捕条件的理解和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步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辩护制度、庭前会议等方面的问题,解决了很多实践中存在的认识和操作方面的偏差、存在的困惑和难点,对我们的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培训后我也及时向检察长和同事们进行了汇报和交流。此外,对于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如何真正地发挥好这一职能,里面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这次培训也很受启发,如何在工作中因地制宜地有效开展,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培训结束后,我们在周检的带领下参观了绍兴市检察院,实地参观了该院的案管中心和廉政教育基地等,观看了专题片,参加了座谈会,认真学习了该院好的工作经验,深刻感受了该院的检察文化建设。
总之,这次培训收获颇丰,也引发了我对于法治国家建设的进一步思考,以及更加感到作为一名检察官身上所担负的职责。国家发展的方式与路径是多元的,但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却只有一种,那就是法治。“法治是理性的秩序,通过对权力的规制,使权力的运行摆脱了野蛮、任性的状态;法治是理性的秩序,通过对权力的规制,使权力的运行摆脱了野蛮、任性的状态;法治是有序的制度,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普遍遵从的行为准则......”而在实现法治的进程中,司法机关无疑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中国的司法正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我们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促进法治中国的实现,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问题,也必须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实践来予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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