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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院“四严”措施降低捕后轻刑率
时间:2014-08-26  作者:  新闻来源: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今年以来,古交市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在受理、审查、办结三大环节采取“四严”措施,有效降低了审查逮捕案件的捕后轻刑判决率。在上半年检察系统绩效考核中,该院捕后轻刑率为1.5%,为全市最低,取得显著成效。

    一、严把逮捕标准,转变执法理念。认真学习《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克服以往“构罪即捕”的办案理念,改变“依赖逮捕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传统做法。建立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认真总结捕后判管制、拘役等轻刑案件的特点,把案件审查的重点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审查”,向“逮捕必要性审查”转移。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注重对“无逮捕必要”证据的调取,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说明,从源头上减少了捕后判管制、拘役等轻刑的可能性。

    二、严把案件受理,促进案件走直诉程序。与公安机关、公诉部门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直诉机制,积极为降低捕后轻刑率创造条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个案互调形式,与公安机关就案件的社会危险性等问题进行探讨,对轻伤害、盗窃、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的报捕、批捕达成共识,建议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害、交通肇事已赔偿案件以及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时慎用刑拘措施,尽可能不进入报捕环节,实现轻刑案件捕前分流。

    三、严把案中审查,大胆适用无逮捕必要。在审查逮捕环节,制定了《不批准逮捕案件“条件公开”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不批准逮捕的范围、条件和步骤。对于报捕前未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刑案件,我院在审查中认为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亲属,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就为双方当事人和解创造了积极条件。自意见实施以来,在审查逮捕环节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共2327人,占报捕案件的30%,并在案件和解后大胆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效避免了案件起诉后再达成和解而最终作出轻刑判决。

    四、严把捕后追踪,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对于风险逮捕的案件,将需要补侦的事项书面告知公诉部门,受理公诉案件时核对补侦内容是否完善,提高公安机关责任意识和侦查水平,有效降低捕后不诉率;对报送市院公诉案件,将案件的发案背景、矛盾纷争、审捕经过等情况及时与市院公诉部门沟通,尽量减少捕后不诉或轻刑案件;同时与法院积极联系,对批捕案件的质量标准的执法尺度达成共识,通过加强类案实证分析、增强量刑建议的说理性,使得法院对量刑尺度作出适度调整,从而使捕后轻刑率得以稳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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