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近日,娄烦县院研究决定检察长将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做到分权制衡。
一是检察长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结合班子成员分工,确定一名副职领导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工作。二是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大额资金,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是经费审批实行相互监督。检察长的经费开支由分管财务审批的副职领导审批,分管财务审批副职领导的经费开支由检察长负责审批。四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娄烦县院上报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