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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人民检察院实行财务制度“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工作机制
时间:  作者:  新闻来源: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近日,娄烦县院研究决定检察长将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做到分权制衡。 

  一是检察长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结合班子成员分工,确定一名副职领导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工作。二是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大额资金,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是经费审批实行相互监督。检察长的经费开支由分管财务审批的副职领导审批,分管财务审批副职领导的经费开支由检察长负责审批。四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娄烦县院上报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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