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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专栏】法律监督篇
时间:2021-0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坚持把维护公平 

  作为价值追求 

  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 

  “四大检察”法律监督体系 

  努力让人民群众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做优刑事检察 

  

 

  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受理审査逮捕案件28444410人,批准逮捕24723880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8228141人,提起公诉43686035人。 

  细化与纪委监委的工作衔接配合,提前介入49件,起诉63人,成功公诉华电集团郭某贪污受贿1.8亿元、中铁十二局集团安某挪用公款1.9亿元 等一批“小官巨贪”案件。 

  积极履行诉讼活动中发现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职责,调查核实12件,立案查处1件。 

 

 

   认真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建设,确定“全员性参与,全方位介入,全要素深化,全流程监督”新思路,前移提前介入、两项监督、捕前分流、适用速裁程序简案快审等工作关口,同向发力,推动刑事检察工作质效全面提升,最高检张军检察长两次批示予以肯定。

 

 

  监督侦查机关立案73件、撤案76件,纠正漏捕漏诉278人、追诉漏罪265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91件,监督审判活动违法63件,两级院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55次。

 

 

  出台《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太原市公安局关于提前介入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办法(试行)》,提前介入重大毒品犯罪案件40件。

 

 

  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突出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对看守所全面推开巡回检察,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及执法不规范等问题1016个,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20条。

  

  ·典型案例· 

  周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2017年9月12日,罪犯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8年9月12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同年9月18日,小店区司法局接收罪犯周某档案。小店区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执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周某患骨科疾病手术医治后5年未愈不符合常理和客观实际,且其先后向司法所提供的三份诊断治疗建议书中,医师签名处均为同一医师,但直观可见笔迹并不相同,立即依法对该案开展调查核实。经司法鉴定,三份诊断治疗建议书中签名笔迹系伪造。骨科、影像科专业医师及法医专家对周某病情复检结果及其他技术性证据进行会审后的结论为:周某骨折损伤现已愈合,当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医学条件。该院立即向小店区司法局发出《关于建议对周某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函》,同时将周某提供伪造诊断治疗建议书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随后,绍兴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并下达了收监执行决定书。在检察机关全程监督下,周某已被绍兴市公安机关送交收监执行。 

 

  (二)着力提升办案质效,做强做实民事行政检察 

 

  力求精准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或提请抗诉89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再审改判率96% 

  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建立虚假诉讼联合防范和查处机制,发挥“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大数据支撑作用,有效拓宽线索收集渠道,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7件。 

 

  ·典型案例·

  甲房地产公司与孟某某等 

  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案 

 

  2013年5月25月 ,乙房地产公司与孟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向孟某某借款1300万元。同日,甲房地产公司、李某某为孟某某出具担保函。2013年6月4日,乙房地产公司为孟某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1300万元。后乙房地产公司没有偿还借款。孟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房地产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350万元,甲房地产公司、李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乙房地产公司确认欠原告孟某某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350万元;乙房地产公司同意于2013年12月15日前偿还350万元,于2014年1月15日前偿还500万元、2014年2月15日前偿还500万元;甲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欠款中的1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某对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市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2019年3月,甲房地产公司向市检察院反映该案为虚假诉讼。检察机关调取了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借款汇入账户的收支明细发现,案涉1300万元借款到账的当日或次日就又返回到原出借账户,借贷事实仅体现在银行资金流水上,并未真实发生,借款方并未实际使用该资金;经耐心向孟某某讲明法律后果,孟某某承认借贷事实系虚构。市检察院向市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该案系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达到侵害甲房地产公司财产权益非法目的的虚假诉讼案件。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再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对孟某某、乙房地产公司、李某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26万元,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该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综合运用监督纠正、释法说理等方式,有效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 件44件。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147件,同步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

   11件、其他领域26件。

  (三)聚焦群众关切领域,深入推进公益诉讼 

 

  努力当好公共利益代表,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提出诉前检察建议340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76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35件、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釆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事实确认书”办案新模式,办理案件116件,该做法被最高检《公益诉讼办案规则》釆纳。

 

 

  科技保障公益诉讼办案走在全省前列,建成全省首个公益诉讼食药环快速检测实验室,为办案提供技术协助100余件次,《法治日报》以“太原检察机关靠科技强技术保障公益诉讼办案”为题进行专题报道。

 

 

  聘任23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为公益保护观察员, 拓展线索发现渠道。通过观察员提供的线索,成功办理杏花岭区实验小学门口下水道溢水案件,市住建局当日派出大型疏通设备和四名蛙人将问题彻底解决。

  

  12345便民服务热线 

 

  在市政府的支持下,依托12345便民服务热线开发了“公益诉讼数据筛査平台”,聚焦百姓诉求和难题,筛査各类线索6400余条。经分析研判和评估,立案125件。 

  市检察院根据服务热线筛查线索办理的高考考生家长反映综改区部分建筑工地噪音污染扰民案,通过与综改区生态环境分局、综合执法局快速磋商,实现了依法迅速监管,保证了高考及中考考生的良好休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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