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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交流 ▏多路径推进指导性案例进课堂
时间:2020-08-04  作者:  新闻来源: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多路径推进指导性案例进课堂 

   

  太原市检察院  陈长均

  

  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在于指导,生命在于应用。要让指导性案例真正扎根于检察实践,必须推进指导性案例应用到实践之中。欲实现应用之目标,首先要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研究。学习研究指导性案例的路径有很多,推进指导性案例进课堂是其中一条重要路径。从宽泛意义上说,这里的课堂包括两个层面的课堂:一个层面的课堂是指检察系统内的课堂,另一个层面的课堂是指检察系统以外的课堂。 

 

  就检察系统内的课堂而言,可以通过以下三条途径推进指导性案例进课堂:

 

  第一,让指导性案例进入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课堂。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课堂,不仅仅是指他们听课的课堂,也不仅仅是他们上台讲课的课堂。其实,对于绝大多数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来说,他们真正登台讲课的机会并不多。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参与的课堂,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课堂,而是广义的课堂,比如日常的业务交流、业务研讨等等。因此,要通过一定举措把指导性案例推进到检察官联席会议、业务比赛、征文活动等场合。其实,将指导性案例推进到了这些场合,也就是推进到了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课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这些课堂中,可以邀请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承办人讲解办案中存在的法律适用、证据采用、办案困惑、矛盾调处、刑事案件中的认罪认罚等问题,而不仅仅只讲解静态的规则。

 

  第二,让指导性案例真正进入各级检察委员会会议。从某种意义上说,检察委员会会议可以说是一个小型课堂,因为检察委员会经常讨论案件或其他业务问题。最高检要求各级院检察委员会要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但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落实得不是太好,有些时候流于形式。要落实好最高检这一要求,必须细化制度规定,强化督导检查。例如,有的检察机关只是在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中,写入“会议学习了指导性案例”等相关内容,而实际上并没有真学、真懂、真会、真用。对于这种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在检查此项工作时,不能仅看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中有没有学习指导性案例这个议题,而应该查看检委会会议的录音录像或检委会委员的具体学习过程和讨论发言情况。

 

  第三,让指导性案例进入各级检察长讲课的课堂。由于在检察系统内,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学习研究,一定程度上存在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很多地方党委要求各单位主要领导必须上台讲党课,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做法,通过顶层设计要求检察长特别是市县两级院检察长必须上台讲业务,再通过一定的考核机制等,要求他们必须把指导性案例融入到讲业务的过程中。如此,还能倒逼检察长提升其业务能力。

 

  让指导性案例进入检察系统外的课堂,应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高校应转变法学教育方式。案例是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基本上是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而且有些法学教材的理论还比较陈旧,法学课堂中对真实案例进行的教学研究比较少。这一点应借鉴域外经验做法,不管是日常研讨还是考试,都应当增加案例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成分。

 

  二是学者应当深化对案例的认识。当前,很多学者认为案例研究是低水平的研究,不愿意研究案例。其实,在很多情况下,案例才是法学理论研究的源头活水。可以说,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例是法学研究生生不息的源泉。只有深深植根于司法实践的土壤,从司法实践和案例中不断汲取营养,法学理论才能不断创新、不断向前发展。著名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指出,“不要以为过多讨论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就降低了刑法理论的层次,……刑法学者应当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使刑法理论适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对典型案例特别是指导性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完全可能产出很深的学术成果。比如,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教授所著《从新判例看刑法》一书,就是专门研究日本判例的。只有对指导性案例研究的学者日益增多,才有可能使更多的指导性案件进入法学院课堂、进入法学教材。

 

  三是应宽容对指导性案例的不同评判。虽然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案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但对于学者进行学术研究而言,应当容忍甚至鼓励他们对指导性案例提出学理上的不同观点或不同论证路径。同时,高校教师让学生讨论指导性案例时,应允许甚至鼓励学生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对案例提出不同看法,而不是拘泥于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如此,才能更好地促进理论与实务互动,进而促进更多的法学院课堂讨论包括指导性案例在内的大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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