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讨要3000多元工资未果,他一怒之下毁坏自己帮人装修好的工程,造成财物毁损,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他又悔恨又感激。
案情回顾: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因向马兰矿第二招待所施工负责人高某某讨要装修工程款未果,于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将招待所二楼楼道内施工完毕的吊顶损坏泄愤。经鉴定,马兰矿第二招待所二楼楼道内吊顶工程市场价值6058元。
2020年1月17日乔某某与对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古交市公安局以乔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后,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动机等因素,将该案提请检委会,于2020年4月29日对乔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作相对不起诉。
法律链接: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忠告: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合法理性维权,切忌触碰法律底线!
来源:古交市人民检察院